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因此,现金补偿不得以现金替代应开恳的耕地,借以稳定耕地的保有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恳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改良土壤耕性的措施求大神帮助
改良土壤耕性的措施如下:1. 增施有机肥:通过施用有机肥料,可以利用其有机质的疏松和吸附性质,从而增加土壤的团粒结构,降低黏土的粘结和粘着性,减少耕作时的阻力。对于砂质土壤,有机肥能增强其团聚性,提高耕翻质量。
2. 土壤质地的改良:通过掺入沙子或黏土,可以调整土壤的质地,使其更适宜耕作。
3. 宜耕期的掌握:合理安排耕作时间,选择在土壤最适宜耕作的时候进行,以提高效率。
4. 改善土壤结构: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如深翻、松土等,来改善土壤的结构,增加其透气性和水保持能力。
5. 轮作换茬:采用轮作制度,如水旱轮作,以及结合深根与浅根作物的种植,可以有效改良土壤,保持土壤肥力。
保护耕地的措施
保护耕地的措施:
1、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依照新《土地管理法》,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利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疏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国家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及其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也必须由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和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禁止闲置、荒芜耕地,提高土地利用质量。 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3、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恳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恳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恳费,专款用于开恳新的耕地。因此,现金补偿不得以现金替代应开恳的耕地,借以稳定耕地的保有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恳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4、加强未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水土流失不仅直接减少现有的土壤面积,而且还能使土地地质退化,土地生产能力衰退。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在对耕地特殊保护的同时,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也作了相应的规范。从总体上看,国家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适宜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但是,开恳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开恳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潭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恳,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聚地退耕还林、还湖、还牧。
表土耕作包括哪些内容
表土耕作为基本耕作的辅助措施,作用深度限于土壤表层10厘米以内,包括耙地、耱地、镇压、作畦和起垄等项内容。翻耕后的土壤往往不够平整,且土块较大,耙地的主要作用就在于破碎表层土块,并平整地面。耙地还具 有灭除杂草、拌混肥料、疏松表土和轻微压实土壤的作用。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翻耕后随即耙地,可起到保墒抗旱的功效。耙地的农具有圆盘耙、钉齿耙、刀耙等。
耱地,有些地方亦称耢地或盖地,在北方地区,常在耕地后与耙地结合进行,其主要作用是平整地面、耱碎土块、耱实土壤,进而利于保墒和播种。耱地的农具通常为用柳条、荆条等编织的耱或厚木板、铁板等。
镇压是用镇压器使土壤表层由疏松变紧实的作业。镇压的主要功能是紧实土壤,同时还具有压碎土块、平整地面的作用。紧实土壤可增加毛管作用,进而收到提墒、保持土表湿润的功效。镇压必须在地面较为干 燥、比适宜耕作的含水量稍低时进行,以免造成土壤板结。镇压常结合播种在播种前后进行。镇压用的农具有石磙及各种类型的专用镇压器。